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
1、请问合伙人与有限公司最大区别是什么呢,现在采用合伙人制度的公司增多了,感觉在科技公司和事务所更明显,如何看待呢?
余能军:有限公司和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上是否有限额,如果你成立的是个一百万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欠了150万的外债但你并不需要承担这50万。如果是各个合伙人拿出100万来,后来这一百万亏掉了,还欠50万,合伙人还要对这负债承担责任。
2、余律师,我想问初创团队如果是两个人的话,股份1:9或者2:8那么利润上也是这么分配么?
余能军: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利润也是按这个比例来分配,但是公司法上也可以在章程中对利润分配做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
3、请问余律师,创业公司,涉及到创始人控制权和企业未来发展牵扯的激励。我的问题是如何衡量企业的估值和个人的估值,没有这个好难做具体股份比例的分配
余能军:这两个既然是估值就很难有确切的价值评判,“估”意味着大家都会对自己的价值进行评估,也会对对方的价值进行评估。我们估企业的价值也估对方的人力价值,然后找到匹配双方的交易条件,最终都是一个谈判的过程,所以这个不用太纠结于估值。我觉得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还是要关注这个人对我们企业是不是真正需要的,独一无二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在合适的条件下还是以引进人才或者是引进资源为重。
4、我们对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但是加入一个关于服务时间的条款,比如说若在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公司能不能收回股权?
余能军:现在考虑能不能收回不如考虑本身就把股权激励的协议附一个期限,也就是服务期满再实际转让,也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工作。
5、针对前段时间很火的股权众筹,如何评估创业公司估值和股权出让自己的比例?在一些创业大赛的路演,经常看到针对投资人的宣讲,估值xxx万,出让比例15%。
余能军:估值实际有一些既定的模型,对于成熟的企业是可以适用模型的:这个行业市盈率是多少?公司利润又是多少?但是这通常都是对于成熟企业有相应的数据支撑而且发展比较稳定。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实际上这些模型很多时候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第一:看这个行业有没有足够大的想象空间。第二、看这个团队潜力怎样,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团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6、请问通常创业公司在哪个阶段对一般团队成员实施股权激励比较合适?
余能军:实际上创业企业一开始就可能需要股权激励。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差的是钱,有的是股权,我们最大的问题可能太不重视我们的股权导致往往股权被低估或者股权给到一些不适合人的手中,这是最大的问题。
我们的原则应该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要用股权去解。股权激励真正是对公司在特殊发展时期或是对于公司有特殊发展意义的那些人才能这样解决。股权实际上是公司的战略资源,非常有限,而且股权稀释对公司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7、我想问一下,“人人配股”这种方式现在为何不可行?像华为这种虚拟受限股的方式的争议性在哪里?还请余律师分析一下。除了华为没有几家公司是这种机制。
余能军:“人人配股”未来可能会面临上市的问题。通常来说公司上市前要对股东进行清理,股东太多可能会导致未来无法走上市之路,这也是华为现在一直没有在公开市场上市的原因。
我们所做过的很多上市项目,都是因为股东过多没有办法清理而导致搁浅,特别是以前的一些银行类企业或者是基金会转银行这样的企业。
8、请问余律师,我的项目对销售比较有依赖性,但销售的流动性很大。请问我应该怎么设置股权或期权比较灵活?
余能军:如何让销售人员对公司有更强的依赖性,我想股权激励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说把他的未来跟公司未来长远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用期权的方式是特别适合的。或者是类似于期权的方式,根据他的业绩然后在未来什么情况下对他进行兑现,比如说未来公司能够上市,或者说未来多少年之内能够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回报这样的激励方式,当然都是以股权为标志的,对他来说应该可能会起到稳定的作用。
9、有个外行问题,我看类似滴滴、美团这种超级独角兽,甚至京东,融资都不仅仅是常规的ABCD轮,每一轮可能都分好几个小轮,这种情况下如何权衡天使投资人和后面跟进的大型基金?投资人如何考虑股权稀释的问题?
余能军:像美团、滴滴这些企业每一轮融资估值都会大得多,所以他的天使轮和后期的滴滴投资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每一轮投资都让之前的天使轮投资的投资人的股权被稀释,但是他股权的价值有很大的增长,所以他们一点都不反感这种投资。
10、请问股权激励协议可以规定是优先股(无投票权)吗?
余能军: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实际上在股权激励当中,完全可以给予他这种没有投票权的优先股是完全可以的,当然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个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优先股有一个问题。比如在大陆公司法体系下,优先股只限在持有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才有权发行,其他的公司不允许发行优先股的。其他类型公司可以通过一些另外的方式,比如说章程当中约定,也就是说使某一部分股东分配利润,但是不享有表决权或者是投票权,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11、请问作为专注股权类法律问题的事务所,余律师遇到最难办,遇到纷争最多的案子是哪类或哪个?有哪些值得借鉴和思考的方面?
余能军:创始人之间的股权纠纷,因为资料不全,意思表达不全面,发生矛盾后各说各的道理,很难理清。所以企业在创业之初就要做好基础关系的搭建,股东关系管理的规范化和文件的保存,不要口头商议任何与股权有关的问题,有协议必须书面记录。
12、如AB两人发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认缴60W,B认缴40W。认缴期到期后,A已实际出资60W,B实际出资10W,未完全出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余能军:这个问题也很典型。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履行这个协议,比如说违约的要支付违约金。没有履行的可以解除协议或者做其他的安排,比如说按实际出资来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或其余的认缴出资由其余股东来完成。
您说的这个情况,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股东在认缴期限的出资都是可以的,但如果认缴期限实际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还得看谁对公司有这个决定权。你可以提议召开一个股东会,要求这个公司股东将认缴期限提前,这个决议对于另一方来说也是生效的。
13、请问AB股权架构,中国市场认可吗? 有胜诉的案例吗?
余能军:实际上我们现在正是在探索优先股其实就是AB股,部分有投票权,部分没有投票权的。他现在适用的范围是试行,还不是正式是公司法的制度。在正式公司和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其他的非上市公司这些普通的有限公司还不适用。
14、学习发现,在公司上加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好,所有的核心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对象都在这个合伙企业中,创始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公司稳定性、人员退出好安排。我的问题是:如果合伙人变动,上市时是否成为股份不稳定的上市审核的障碍?审核时会穿透吗?
余能军: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为了避免股权的分散,有些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非常多。把这些人放到一个所谓的持股平台里面,设一个有限合伙来持有大家的股份。比如说公司有20个要激励的员工,如果都进入公司的股东,那么开股东会就非常麻烦,管理也非常不方便。一般我们就把他放在有限合伙里面,通常执行合伙人由公司大股东来担任,这样大股东在里面只占1%的合伙份额,但是他控制了这20%的股权,仍然由他控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这肯定是公司上市过程当中非常关注的。一般来说,在审核期内,比如说创业板,公司是近三年内不允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对实际控制人的肯定是要穿透的,最终会审核到你个人是不是发生了变化?比如说你打算上市这家公司,他的母公司是一家公司,尽管母公司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母公司的股东是一个个人,这个人如果发生变化的话,就会认为实际控制人其实已经发生变化了。(本文独家首发钛媒体,根据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余能军律师在钛坦白上的分享整理)
【钛客介绍:余能军律师是法学硕士,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企业上市、股权并购与投融资法律专家。同时,他也是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导师,创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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