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湾十周年——分享精神与版权制度的较量

昨天是全球著名BT分享网站海盗湾的十岁生日,希望建立一个没有版权保护制度的“理想国”,并高调宣称“我们是关不掉的”,能够存活十年的时间,算得上是一个奇迹。它的分享精神与版权制度正进行着一番较量。

昨天,全球著名BT种子分享网站海盗湾(The Pirate Bay)迎来了它的十岁生日。这个与“盗版”密切相关,受到瑞典政府指控,一度关闭Tracker服务器,又再次复活宣称“我们是关不掉的”的网站,能够存活十年的时间,算得上是一个奇迹。

初识海盗湾是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奥委会向海盗湾发出通知,要求其禁止提供奥运会的视频分享,但海盗湾对此的态度是“这是全球的盛会,凭什么不许分享!”还将The Pirate Bay改为了The Beijing Bay,并特别制作了一个主页,这人忍俊不禁。

这样一个风趣的网站是瑞典反版权组织Piratbyrån在2003年建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全没有版权限制的国家,所有内容均能够自由分享。一些数据足以说明它存在的价值:

2008年1月,同时在线人数突破1千万,管理的种子超过100万,成为世界第一的BT网站;

  • 海盗湾贡献了全球50%的BT种子流量;
  • 尽管长期被中国大陆屏蔽,仍有1/3的流量来自中国;
  • 海盗湾被关闭后,瑞典爆发千人示威游行,支持盗版;
  • 盗版党获得2个欧洲议会席位,主张:改革版权与专利制度,尊重个人隐私;
  • 罗杰教授出庭作证,认为文件共享与唱片销量下滑之间并无关联。第二天,7000美元的鲜花、巧克力被送到家中,夫妻俩将礼物转赠左邻右舍,以体现共享精神;
  • 至2013年8月,海盗湾已存在了十年

虽然海盗湾从来没有使用过“盗版”这个词进行宣传,而是使用的“分享”,但是人们可以从它的网站下载到一些原本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的内容,这对于内容的原创者和版权购买者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对于类似的情况,各国政府已经通过立法对版权进行保护,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进行的复制、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谈到创作者,我们先撇开海盗湾,来说说微软windwos的“放水养鱼”。我曾经看到过一篇报道,上面写着比尔盖茨曾说:

中国人不花钱买软件,但只要他们想偷,我们希望偷微软的。因为他们会上瘾,我们将研究在未来十年如何向他们收钱。

当电脑城铺天盖地卖着5块钱一张的windows XP光盘时,微软并没有出手。2008年10月,微软在中国推出“黑屏计划”,在后来的一个月中其软件销量迅猛增长。但据统计,只有5%的盗版系统被黑屏关照了。可以看到,在商业面前,对盗版的“漠视”有时会成为商家放水养鱼的手段,而版权制度则成为了收网的工具。(需要澄清的是,这里举微软的例子可能有一些负面,它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总体是做得很不错的,这一点在《烧掉舰船》一书中就有很好的证明。)

在已经发生的版权诉讼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原告往往只是两类:(1)内容运营公司(例如唱片集团)(2)很少一部分成名的作家或艺术家

对于大部分内容原创者来说,通过版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一件“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诉讼将使他们失去用更多钱也买不到的传播渠道。一些小作家、小导演、小歌星们,更倾向于将自己的作品广泛传播,而不是通过版权诉讼来获取眼前利益。事实上,当一个作者并不出名时,他所获得的版权直接收益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在这种情况下,盗版反而成为了他们扬名天下的手段。

那么,就不得不反思一下我们现行的版权制度了。版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创新,它所保护的是一种原创表达。但是,如果这种制度设计得不好,就有可能阻止创新。举个夸张的例子,如果一个人获得了汉语的版权,其他人说话都需要向他付费,这种版权制度的设计就很糟糕。另外,由于版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于那些真正的高手,他们可以轻松的逃脱版权的约束,苹果公司的乔布斯就曾经怒斥微软windows系统是一种抄袭,但却无能为力。

实际上,除非有一鸣惊人的实力,大部分原创者很难从目前的版权制度中获利,他们将自己的文章、歌曲、影片卖给经纪公司运作,所获得的也许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收益和一些“名声”,而经纪公司才是最大的利益集团(政府部门则有可能受制于这些利益集团的操纵),海盗湾所面临的控诉也往往来自于政府部门和这些集团企业,他们才是现行版权制度最受益的人。

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立法中最艰难的立法,海盗湾却已经发布了一款新的浏览器,它能够绕过ISP的监管下载内容。这是一场版权制度与分享精神的较量,未来的路还有很长很长。

由互联网故事改编的电影有很多,包括《硅谷传奇》、《社交网络》等,甚至《中国合伙人》也勉强算是。在未来海盗湾的故事也许会被搬上银幕,它的创始人(Fredrik Neij 和 Gottfrid Svartholm)应该会免费许可这一改编行为吧。

最后,祝海盗湾十岁生日快乐!

  

(作者:徐明 管理学博士 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i@lawxu.com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更多科技产业知识产权话题,请访问:www.lawx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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